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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去世立遗嘱给入赘女婿3套房 法院:遗嘱无效

岳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了三栋房屋,丧偶女婿是否可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涉及口头遗嘱效力认定、代位继承、诉讼时效、丧偶女婿是否可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等一系列继承纠纷中常见的情形。

因遗产分割,丧偶女婿被姨妹子告上法庭

家住浏阳市集里街道的周先生,与妻子刘女士共生育了三个女儿,其中大女儿和小女儿分别婚嫁另行居住。为了房产有人居住,老人的二女儿周女士选择了招婿入门,以继承家业。

1997年,周女士与李先生结婚,但婚后因身体原因未能生育子女,便于2004年收养了女儿星星(化名),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从此,李先生一家三口跟随岳父岳母共同生活。

可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周女士因突发疾病离开人世,李先生也一直照顾着长期卧病在床的岳父和岳母。随后的4年里,岳母和岳父相继离世,大女儿会抽空回娘家照顾两老,小女儿则因为在广东做生意没有回家,而岳父的丧葬事宜也全部都是李先生一手操办。

两老去世后,留下了三栋房屋,但只有一栋拥有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另两栋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等相关证件。

“岳父在生病期间立有口头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都交由我和养女继承,很多邻居都可以做证。”李先生认为,岳父生前留下的房产及7万元存款理应由他及养女继承。

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岳父母另外两位女儿的认可。在要求分割并继承父亲遗产未果后,两女儿将李先生及其养女星星(作为第三人)告到浏阳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李先生共同继承并分割父母遗产。

法院:丧偶女婿和养女同样享有遗产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周先生和刘女士夫妇生前分别建有三栋房屋,两栋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等相关证件,不宜认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认定其中一栋办有手续的房产及7万元存款作为遗产处置。

就口头遗嘱效力的问题,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本案中,李先生申请了两位证人证明周先生立有口头遗嘱。但周先生在立完口头遗嘱至去世之时,尚有十余天,他神志清楚,能够与人正常交流,已经解除了危机情况,可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故周先生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一般来说,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前提和依据的。但对于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可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李先生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照顾生病的老人直至病故,亦为老人操办身后事,几乎尽到了对其岳父母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故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分割遗产。

依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由于二女儿先于周先生和刘女士死亡,故由其养女代位继承相应的份额。

此外,本案继承的发生有两个时间,一是2013年11月19日刘女士去世,二是2016年12月31日周先生去世。刘女士去世后,其继承人未表示过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李先生及其养女居住在诉争房屋,但并未取得住房的所有权,仅为物上的使用权,故并不构成对其余继承人的侵害。在被继承人周先生、刘女士遗留的房产未处理前,继承人均可要求继承分割。

综上,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两名原告和李先生及其养女对于2016建设的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权益;周先生名下的存款7万元及孳息由四人各继承1.75万元及相应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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