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女,35岁)3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监狱减刑一年,提前刑满释放。出来以后,没有一技之长,没办法,还得继续盗窃。
经过踩点,朱某发现有一男子王某(28岁)上的应该白班和夜班交错的那种,朱某算准了今天夜里王某会去上班,她等王某出门走后,用开锁工具进入了王某的家里,盗的现金300元。谁知道刚准备走,王某突然回来了,原来今天王某辞职了,他刚刚出去是出去办事。王某把朱某抓住,用绳子绑在了床上,正准备报警,发现朱某长的还算不错,对朱某威胁说,你如果跟我发生性关系,我就不报警了,你偷的300块钱归你。朱某摇摇头,宁愿坐牢也不愿意被侵犯。王某不管那么多,强行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朱某感觉自己被侮辱了,事后离开王某家立即报警。
本案是笔者根据真实案例稍加改编,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朱某构成盗窃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成立犯罪要求行为人窃取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主要有两种情形:
1、 入户盗窃具有交换价值的财物的,虽然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但是也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比如盗窃完全没有价值的纸巾之类的,可以否定犯罪。
2、 入户盗窃他人不具有交换价值但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财物。比如入户盗窃他人有保存价值的照片、信件的,也可能认定为盗窃罪。
本案,朱某入户盗窃300元,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并且朱某属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内犯罪,而且盗窃罪还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此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王某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狭义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其手段是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
抗。本案中,王某对朱某采用了两种手段:
1、 暴力手段,把朱某捆了起来,这手段显然压制了反抗,当然如果是他朱某报警,他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他绑起来实施强奸,那就属于另一码事了。
2、 威胁手段,如果朱某不从,王某就要报警,这种手段是否能使妇女不能反抗呢?个人意见看情况,本案貌似没有。
综上,王某最起码是用捆绑的手段,强行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王某构成强奸罪。
结语:不能用不法对抗不法,如果朱某盗窃,你王某该报案报案,你暂时把朱某限制一下人身自由,也是可以理解的,这本身不构成非法拘禁,是正当的。但是一旦你突破限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就在本质上发生了变化。刑法打击犯罪,体现在对朱某还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对王某定强奸罪,则是保障朱某的人权。
两人均锒铛入狱,一个为了钱,一个为了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