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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答应的双普选为什么习近平说推翻救推翻?! 习近平共产党为什么一心要把香港搞乱?

香港冲突升级 港府宣布全港学校明日停课!

香港中文大学遭到了中共警察袭击
香港中文大学遭到了中共警察袭击

香港局势动荡,教育局今下午宣布,为了安全考量,全港学校明日停课。

香港市民连续3日发动堵路行动,从早上开始瘫痪交通,多区爆发警民冲突,战场甚至延伸至多间大学校园。面对动荡局势,外界有要求政府宣布停课声浪,香港教育局今日(13日)下午终于宣布,为了安全考量,全港学校,包括幼稚园、小学、中学及特殊学校,将于明日停课。

综合港媒报导,香港特首林郑月娥昨日(12日)称停课决定是“落入圈套”,将造成社会停摆,港府今日则态度松动,下午宣布全港学校停课。

 

习近平共产党为什么要把香港搞乱?

香港反修例风波延烧5个多月,暴力不断升级。北京四中全会没有给香港带来缓和的消息,反而是要强化管控,全面管治香港。

这两天,北京高层又放出重推23条立法的信息。最近,科技大学学生周梓乐示威时莫名坠楼身亡,香港社会悲愤未息,周一,香港网民再次发起“三罢”示威,又出现了两个恐怖场面,一个是警察向示威者使用真武器,造成一名二十一岁大学生命危,另一个是一名男子被浇上易燃液体点燃。面对如此严重社会危机,香港特首林郑月娥表态却是:示威者别指望她会让步!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在周二下午的记者会上表示,“暴徒”袭警在先,警方完全是依法处置。

林郑以及北京外交部的狠话,激起了香港社会极大的愤怒,于是有322个香港中学生组织表示要与港府抗争到底。

中共警察实弹射击香港示威者
中共警察实弹射击香港示威者

我们先看看北京是如何继续通过其强硬立场让香港进一步走向危机的。中国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主任张晓明上周六撰文指出,北京可用10项权力落实对香港的全面管制权,包括向特首发出指令权、对香港特首和港府主要官员的任免权,和对特区高度自治的监督权等。专家指出,此举可能进一步介入和干预管治,意味着一国两制,两制的空间越来越小。

张晓明还在文章中表示,香港未完成基本法涉及分离主义和外部势力的第23条立法,也未设立相应执行机构,这是近年港独等本土激进分离势力的活动不断加剧的原因之一,强调必须建立健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北京在步步紧逼,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特首林郑月娥10月份发布的施政报告,并未如前两年一样再提23条立法,暗示港府担心恐在危机未平之际,再提23条立法,形同向示威者挑战,火上浇油。

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陈淑庄就表示,反送中运动和港独无关,她批评张晓明的说法是火上加油,她还指责张晓明向港府施压强推23条,是唯恐天下不乱,只会让社会更加撕裂。香港浸会大学高级讲师吕秉权也对媒体表示,此前香港特区政府已经有许多严厉的管治政策,但都没有奏效,如果再推23条,无疑是火上浇油。他还表示,很多香港人已经觉得香港已经被破坏掉了,已经没有什么可以输的,很多人连自己的前途或是生命都可以牺牲,也不会担心有更严厉的刑罚。这样做,压迫越多,反抗越大。

北京明知香港危机深重,日前科技大学大学生周梓乐示威时坠楼身亡引发极大悲愤,8日又拘捕7名泛民立法会议员,却又要步步逼压,全面管治,只能让倍感前途无望的港人陷入更大的恐慌。

有评论人士质问,难道习近平自己不清楚香港的情势,习近平周围的谋士们至今难道也不知道香港为什么走到这种地步,正是北京当局步步逼压,缩限一国两制的结果?中南海真的相信反送中是港独运动,还是要栽一个罪名?

不考虑港人的诉求,不寻找真正解决香港危机的办法,港人能压服吗?香港为什么还在反抗,中共为什么难以像1989年镇压北京民运那样痛快出兵?香港能变成北京上海或者中国任意一座城市,任凭中共指挥吗?习近平可能应该想一想了。

中共警察禽兽不如
中共警察禽兽不如

从四中全会发出强化管治香港信号,到11月6日韩正会见林郑月娥特首强调:止暴制乱和恢复秩序,是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再到张晓明对港府再提基本法23条,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难道不知道,正是习近平上台以来走强硬路线,所以才有2014年8月的人大释法,封杀普选,才引发占中运动。占中运动失败,北京秋后算账,逮捕雨伞运动领袖,以为香港反抗力量从此平息,今年不顾民意担忧,强行推动立法会修订反送中条例,再度引燃反抗,几百万人上街,反抗运动至今已有五月之久。

其实中南海实在不应低估香港人的反抗意志,如果继续对香港强硬,最后结果只会越来越被动,越来越将香港民众推到北京政权的对立面。

据联合新闻网11月11日报道,322个香港中学生组织宣言表示:既然政府要与他们这一代人作对,那不管是5个月、5年还是50年也好,定会奉陪到底。 他们表示,由6月至今,抗争运动已经踏入第5个月。香港人守望相助,团结一致。不论于前线组成脆弱但坚定的伞阵,后排组成一条又一条工整的物资链,文宣组上下一心制作文宣,一众家长以不同方式支援一众抗争者,特别是我们一众的中学生,正可见香港人有着“狮子山精神”,互相扶持,乃反修例运动得以持续的原因之一。

宣言表示,对中学生来说,最难面对的莫过于得不到家人及学校的支持。得不到家人的支持却会对每个中学生造成莫大的身心打击。现时社会状况令不少家庭分裂,学生与家人关系转差的情况早已司空见惯,屡见不鲜;更有中学生因这次社运而被赶出家门或自行离家出走,甚至与家人几乎断绝关系。

宣言最后称,即使政府仍然漠视民意,拒绝回应民间的5大诉求,我们的意志始终不会改变。哪怕我们只是势孤力弱的中学生,我们决不会做一个虚作无声的顺民。既然政府势要与我们这一代人作对,那不管是5个月、5年还是50年也好,我们定会奉陪到底。光复香港,时代革命!

林郑月娥和老领导党务书记袁永熙合营
林郑月娥和老领导党务书记袁永熙合营

面对香港警察以真武器对付民众的事件,特首林郑月娥11日发表谈话,她的语调十分严厉,丝毫没有过去曾有过的试图缓解的口气。她说:“我在这里严正地向社会说,包括肆意破坏香港的暴徒,你们的行为是不会得逞的,你们胡乱去伤及一些无辜市民的罪行,一定不可以争取到你们口中所谓的政治诉求”。

有分析人士指,林郑的话传出两个信息,一,反送中示威诉求不会得逞。这意味着,示威者们还是死了心吧,当局永远不会让步。这一说法很强硬,显然有北京撑腰,中共四中全会以后,习近平、韩正先后会见林郑,强调对香港严厉管治,无疑是给林郑打足了气。二,把示威者一概冠之以“肆意破坏香港的暴徒”,语气与中国大陆官媒高度统一。

林郑月娥谈话轻描淡写警方这一会出人命的可怖事件,而这正是反送中人士五大诉求的一项核心诉求之一,他们要求对警方暴力执法行为进行独立调查,日前,一些独立专家指出,香港警察监委会无法对警察的行为独立调查。警方的暴力,以及无法对被指证的警方暴力或传言进行独立的调查,致使香港社会笼罩着一种恐惧的气氛。

中共警察滥捕香港少男少女
中共警察滥捕香港少男少女

一个繁荣的香港社会陷入如此大规模混乱,林郑月娥特首和她背后的北京政权是躲不过自身的重大责任的。几个月来,先是在撤出修例一事上拖延时间,几个月后终于撤除修例但示威者已提出更广泛的民主诉求,包括对警察是否暴力执法进行调查,包括要求北京履行承诺,在香港实行直选。港府和北京政权不但没有让步,而且表现得越来越强硬,中共四中全会更为强硬管治香港定调,北京主管香港事务高官张晓明也透出要强推23条立法的信号。

有观察者表示,在周一发生警察对准示威者使用真武器事件之后,林郑月娥一味谴责示威者,用北京惯用的“暴徒”冠之,这不是铁了心一条道走到黑的姿态,难道林郑月娥和北京就这样任凭香港走上毁灭的道路?

上周日20日,35万香港示威者无视警方禁令,坚持集会游行抗议
上周日20日,35万香港示威者无视警方禁令,坚持集会游行抗议

走在示威队伍中的22岁、从事计算机行业的陈女士对法新社记者说,“我不明白警察为什么粗暴到这种地步,居然无端攻击无辜的人! 我相信他们的行为已失去任何控制”

香港反送中示威已进入第6个月,示威者已把矛头转向他们所说的越来越严重的警察滥暴和滥捕。

有西方媒体评论,周一香港东区西湾河发生的警察对民众使用真武器事件,让已经呈爆炸性的香港局势更加充满危险。

中国人大曾承诺2017香港双普选 : 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全文摘要 )

人大承诺2017香港双普选
人大承诺2017香港双普选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2月1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以下简称行政长官报告)。12月17日,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议程,并送国务院提出意见。12月24日,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行政长官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香港回归10年多来,香港政制一直按照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轨道循序渐进地不断向前发展,香港同胞享有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如何进一步推进香港政制向前发展的问题,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贯彻落实,关系到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关系到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和广大香港同胞的利益,关系到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是一个必须审慎处理的重大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行政长官报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香港社会有关政制发展问题的意见和诉求,是一个积极、负责、务实的报告。报告中反映的香港社会普遍“希望能早日订出普选时间表”,“特首先行、立法会普选随后”,“不迟于2017年先行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将有较大机会在香港社会获得大多数人接纳”,“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委员会可参考现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组成”,“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以两至四名为宜”,“至于普选立法会的模式、路线图及时间表,立法会、社会各界和市民对此意见纷纭,未能形成主流意见”等意见和诉求,是客观的、符合实际的。多数审议意见认为,由于政制发展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香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并引起了一些纷争,为了使香港社会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现在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作出决定,明确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作适当修改以及明确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的时间表,是必要的,可行的,也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认为,鉴于香港社会对政制发展问题非常关注,并已经过多年讨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4月26日决定中所确定的原则作适当修改,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可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在此之后,立法会全部议员可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认真考虑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和行政长官报告,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现就草案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如有需要,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可以进行修改,并对修改程序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香港政制发展,2004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根据行政长官的报告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特区政府经广泛征询香港社会各界意见后,于2005年10月提出了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法案,但该修改法案未能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此后,特区政府通过所设的策略发展委员会继续就香港政制发展问题进行广泛讨论,并在此基础上于今年7月发表了《政制发展绿皮书》,进行了三个月的公众咨询。基于公众咨询情况,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可进行修改。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草案第一条规定:“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在此前提下,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草案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社会普遍期望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能有所改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没有通过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法案的情况下,依照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规定,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可以作为迈向普选的中间站,以利于向普选平稳过渡。因此,草案规定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能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选举,不能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此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第二,从公众咨询情况看,在立法会内,支持2012年实行“双普选”的议员不足一半,有半数议员支持不迟于2017年、2017年或之后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随后。在18个区议会中,有超过三分之二区议会通过动议,支持在不迟于2017年或在2017年先普选行政长官,立法会普选随后。民意调查显示,尽管有过半数受访市民希望2012年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同时也有约六成受访市民接受如果2012年不能普选行政长官,可在2017年实行普选;有过半数受访市民接受如果2012年不能普选立法会,可以在2016年或之后实行普选。有超过15万个市民签名支持不迟于2017年及在2017年或以后普选行政长官,其中有超过13万个市民签名支持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随后。行政长官报告在归纳咨询情况的结论中提出:“在不迟于2017年先行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将有较大机会在香港社会获得大多数人接纳。”据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2012年不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双普选”或其中之一的“单普选”,而作出循序渐进的修改,是有民意基础的,是适当的。

第三,香港基本法关于立法会功能团体选举的规定是根据香港实际情况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至今运作良好,实践证明,它有利于香港各阶层、各界别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考虑到目前香港社会对如何改进功能团体选举制度意见纷纭,难于形成主流意见,有关制度安排暂不宜作出改变,因此,草案规定立法会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香港基本法附件二有关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规定,是与功能团体选举制度相适应的,因此,草案规定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也维持不变。

二、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行普选的时间表问题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几年来,香港社会对什么时间可以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一直比较关注,并普遍希望明确普选时间表,特区政府的有关咨询也显示在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分歧逐渐收窄。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草案提出了香港政制发展的时间安排,即“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草案提出这一时间安排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已经写入香港基本法,是中央政府作出的郑重承诺。在适当的时候明确实现这一目标的时间,与中央政府支持香港民主发展的一贯立场是一致的,既是对香港社会有关愿望的真诚回应,也是中央政府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重要体现。

第二,从公众咨询情况看,香港社会普遍希望能早日订出普选时间表。行政长官报告在归纳咨询情况的结论中提出:“综观立法会、区议会、不同界别的团体和人士,以及市民的意见,在作出全面考虑后,我认为香港社会普遍希望能早日订出普选时间表,为香港的政制发展定出方向。”对普选时间表作出明确,使香港政制发展明朗化,有利于香港社会各界人士齐心协力地朝着既定目标迈进,有利于减少疑虑和争拗,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在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不实行“双普选”的情况下,2017年是可以开始实行普选的最早时间。2017年是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的中期。到那时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都已经进行了多次选举,在循序渐进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把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实行普选的时间分别确定在2017年及以后,既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也是一项十分积极的安排。

第四,草案明确2017年先普选行政长官,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随后,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香港基本法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框架已经作了规定,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香港社会对此也有相当的共识。至于立法会全部议员如何实行普选,香港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香港社会意见分歧也比较大,还需更多时间进行讨论。二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属于重大政制改革,如同时进行,波及面太大,不利于政制改革的稳妥实施和保持社会稳定。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为主导,先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有利于维护行政主导体制,处理好行政与立法关系。

三、关于制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办法的法定程序问题

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及其解释,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每一次修改都需要经过五个步骤:一是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是否需要修改作出决定;三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并经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四是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五是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在本决定作出后,已经完成了上述五个步骤的前两个步骤,将来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行普选时,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也需要按照上述五个步骤依次进行。因此,草案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在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及其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立法会产生办法和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

四、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如果不作修改继续适用现行规定问题

在新法没有获得通过的情况下,继续适用原来的法律规定,这是法制的一般原则。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果不作修改,仍适用原来两个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规定。草案第四条重申了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解释的有关内容,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如果未能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继续适用上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

五、关于行政长官实行普选时提名委员会的组成问题

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长官实行普选时,候选人必须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对于提名委员会如何组成,行政长官报告表明,“较多意见认为,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委员会可参考现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组成”;“较多意见认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以两至四名为宜。”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草案提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草案明确这一内容的主要考虑是:第一,明确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组成,是因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时经过广泛咨询和讨论所形成的共识,凝聚着各方面的智慧,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较强的认受性。第二,香港回归以来,选举委员会已经进行了三次行政长官选举,运作良好。实践证明,选举委员会的这种组成体现了各阶层、各界别的均衡参与,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三,香港社会较多意见认为,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应参考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明确参照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组成提名委员会,有利于香港社会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上达成共识。第四,关于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以多少名为宜,可以留待香港社会作进一步讨论,因此,草案只原则提出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鉴于香港社会对立法会如何实行普选意见分歧较大,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因此,草案未涉及这一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文章来源: npc.gov.cn

另一个证据:

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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