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又在舆论场投下一颗深水炸弹。
12月26日,他在个人微博发布一则“陕北千亿矿权案卷宗被盗两年至今无下落”的帖子,矛头直指最高人民法院。帖子引起舆论高度关注,更让最高人民法院接连三天作出回应。
那么,“陕北千亿矿权案”究竟是什么来龙去脉,竟延续13年迟迟未能画上句号?
截图来自@崔永元微博
案件判决关键转折点
“陕北千亿矿权案”,因一纸2000余字的合同而起。在一份签署日期为“2003年8月25日”的合同上显示,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与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以下简称“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查协议,约定双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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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出资,对陕西省侏罗纪煤田榆横矿区横山县波罗井田的煤炭资源进行合作详查及勘探;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利益均以
8:2 比例分享。
2003年10月,陕西省政府会议作出决定,探矿权转让事宜一律由省政府决策,企业需有下游转化项目才能拿到煤矿作为配套资源。2005年,西勘院以凯奇莱还没有找到下游转化项目为由要求终止合同,随后在省政府安排下与香港益业签订合作勘察合同。凯奇莱认为西勘院“一女二嫁”遂将其告上法庭。
此后双方数次上诉、发回重审等,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二审判决,凯奇莱胜诉,双方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同时西勘院向凯奇莱支付1365万元违约金。本以为这场历经12年的官司终将落幕,但2018年2月,由于西勘院仅支付违约金而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凯奇莱向陕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实上,就在最高院作出判决后,西勘院于1月16日在官网发布一篇题为《最高院依法驳回凯奇莱公司索要探矿权诉请,西勘院郑重反思依法治企》的文章。文中称,
“关于凯奇莱公司起诉受让西勘院矿业权的诉讼请求,最高院认为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探矿权转让的规定,不予支持。且涉案合同中探矿权转让只是意向性表示,不是正式的合同权利义务。该判决使争议十二年的所谓‘千亿元矿权’之争一锤定音,法律保护了国有资产。”
回顾这场持续至今的纠纷,有以下几个关键时间节点:
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凯奇莱胜诉:2003年8月25日原被告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西勘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1年3月,陕西省高院推翻原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行为违反陕西省政府“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其行为实施将损害国家利益,应为无效合同。凯奇莱不服,向最高法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千亿矿权案进行二审宣判,认定凯奇莱与西勘院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2018年12月初,央视报道称,千亿矿权案在陕西省高院执行近一年,毫无进展。
崔永元上述曝光中所提到的“卷宗被盗”一事,正是在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的前一年2016年11月。据中国经营报、华夏时报等消息,有知情人士透露,当时的审判人员正准备写判决书时,发现该案二审全部卷宗(一本正卷和一本副卷)一次性丢失,后向上级部门汇报,调取监控后发现被盗房间门口的两个监控画面均为黑屏。此外,在丢失前20多天,赵发琦曾公开实名举报陕西省主要领导干预此案,并指责此前存在枉法裁判。
最高法终审判决出来后,赵发琦对界面新闻表示,“想想看,一个案子,二审本来3个月就能完成,结果审理了十几年。这个案子经历了6任省长、3任省高院院长。一个民企耗了十几年,我能说满意吗?我对很多人说过,我对这个结果,表示沉默。”被问及案件胜诉的最大原文是什么时,他回答称,“我只能这么说,感谢本届中央领导提倡的依法治国。”
合同中埋下的“导火线”
2002年7月,西勘院通过向陕西省国土厅申请,拿到了“波罗井田煤炭普查”的探矿权,面积279.23平方公里。根据初步勘探储量近20亿吨,“煤炭黄金十年”期间,市场估值曾高达3800亿元。
被各方势力觊觎、可带来天价收益的“波罗—红石桥矿区”处在毛乌苏沙漠当中 时代周报记者 何亮 摄
2003年5月,西勘院由于缺乏资金,联合山东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勘查开发。西勘院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勘探权的价格为1200万元,双方签订合作勘查合同,约定利益成果以四六比例分享。随后鲁地矿业预付240万元作为合作启动资金。
但就在拿到省国土厅审批文件的五天后——10月20日,便遭遇旨在统一收归矿权处置权的陕西省“21次会议纪要”(下文详解)。由于风险勘探合同与这份省政府文件相抵触,鲁地矿业决定退出。
2004年1月,赵发琦找到西勘院,称自己与主管领导关系熟,只要给他一个合同,就能将项目跑下来。赵发琦,榆林人,行伍出身,曾赴老山前线,退伍后被分配到当地物资局工作,下岗后从事建筑工程行业,有一定积累后又产生进军矿业的想法,于是成立凯奇莱公司。
西勘院手握探矿权但无权处置,于是与凯奇莱签订合同,共同确定探矿权价值1500万元,就有了文章开头提及的合同内容。
根据陕西省调查认定,合同签订时间是“21次会议纪要”出台半年以后,即2004年2月19日;双方都清楚这与该文件“无下游转化项目,不得转让探矿权”的精神相悖,于是将合同日期倒签至文件出台前的2003年8月25日,即现有合同显示时间。此外,由于这份合同属孤本合同,仅用于报陕西省国土厅备案,除此之外双方均无合同原件。
正是这份合同在规范性上存在的两处“瑕疵”,成为日后双方口水战的焦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庭审中,凯奇莱认为,合同性质是合作勘察合同,只不过是含有一个附条件的探矿权转让条款;合同上显示日期就是签订日期,先于省政府相关政策限制;因为属合作勘察,所以只需要政府部门备案;陕西省政府65号文件(下文详解)表明合同获得政府认可;西勘院“一女二嫁
”属于违约。
西勘院则认为,合同实质上就是探矿权转让;合同显示日期是倒签的,当年与凯奇莱倒签时间是为了规避省政府相关政策;合同不仅没有经行政审批,甚至备案也没有完成,根本无效。虽然西勘院是探矿权人,但根据陕西省政府政策,“标的物的处分权并不在西勘院
”。
来自陕西省政府的两份关键文件
在陕西省高院和最高院的庭审中都可以发现,双方援引大量陕西省政府的文件。
第一份文件是“21次会议纪要”。
2003年10月20日,陕西省政府出台“21次会议纪要”。文件决定:
陕北尚未登记探矿权的煤炭资源,一律由省政府安排登记直接掌握,由省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开展勘查;对于此前已给予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探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在此之前,陕西与全国其他省份一样,对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可采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享有法定的优先采矿权,权利人享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自由转让。由于矿产勘探行业风险高,手持探矿权的国有地勘单位通常只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且资金薄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与愿意承担风险的企业合作,探出成果后双方按约定比例共享后续权益。
然而,21次会议纪要打破了这种平衡,改变了陕西省矿产勘探行业的生态。
这一纸行政命令背后,还需值得注意的是,就在7个月前的2003年3月,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后改名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在榆林启动建设,这是全国唯一的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也被外界喻为“中国的科威特”。21次会议纪要中提及的“基地”便指此地。
截图来自百度百科
为改变产业低附加值低下的现实,陕西省着力打造煤电载能工业、煤制油、煤盐化工和油气化工“四大产业链”,陕北能源化工基地自然成为这一战略的支点。
要下好这盘棋,必须有足够多的转化项目进驻,为此陕西省提出以配套煤矿作为优惠政策。然而,这个优惠政策的前提是,政府必须有能力统一调配基地内的煤矿,因此必须上收对煤矿勘探权的处置权。
据财新2017年的报道中援引时任陕西发改委煤电处副处长的陈永康曾在接待了解案情的最高法院法官时解释称,“为了降低投资转化项目的成本和风险,吸引他们来陕投资,否则人家完全可以在山东搞煤液化项目,但陕西的优惠,让他们在煤方面的成本降低了。”
但以此目的出台的“21次会议纪要”恰恰引发了凯奇莱与西勘院合同的最大争议点。而且根据上述背景,有理由认为,或许正是陕西省希望大力引进转化项目,才有了后续香港益业与西勘院的合作。
西勘院也始终以该文件作为理由,提出探矿权处分权并不在西勘院;合作需要有下游项目,因此与凯奇莱的合同不存在履行的可能性,西勘院没有违约,“合同自始即无效
”。同时,合同是倒签时间,实际签订为2004年2月19日,并提供时任副院长李进学的工作日志,上面记录着2004年2月18日做与凯奇莱签约的准备工作的内容为证据。
但凯奇莱认为李进学是利益相关方,可能受到省政府压力,工作日志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第二份关键文件是陕西省国土厅作出的“65号文”。
凯奇莱曾表示,曾多次向西勘院打款,履行合同内容;但西勘院认为,详查用的是自己的钱,每次收到凯奇莱款项后都退了回去,并告知不能合作;2005年3月正式向凯奇莱发函,以对方“没有拿到下游转化项目”为由要求终止合同。但凯奇莱认为这不符合诚信与法治精神,向陕西省领导写信反映情况。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收到信,找西勘院、省地矿局、国土资源厅、发改委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在2005年4月28日书面汇报中称:“对省地矿局认为该合同与2003年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精神“不一致的说法,我们找不到充足理由……我们认为,法规政策的规定未对该合同的履行构成实质性阻碍。建议双方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
于是,就有了陕西省国土厅下发的“65号文”。该文件是否意味着省政府认可探矿权转让,成为最高院法庭上争论焦点之一。
2005年11 月8日陕国土资办发(2005)65 号文件——《关于协调“榆林市横山县波罗
——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
“2004年3月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将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及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勘查区探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送我厅备案。经审查,我厅认为,双方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同时,文件要求补办省发改委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按法规规定汇交前期地质成果资料,提交前期探矿权评估报告,然后办理备案手续。”
凯奇莱认为,该文件是省国土厅在接到省领导批示后,主动做出的行政行为,是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意味着省国土厅对探矿权转让的认可、批准。但西勘院认为,这不是审批文件,不表示政府背书,只是表明国土资源厅协调调查;探矿权转让需要行政审批生效,合作勘察需要备案生效;凯奇莱可能去备案了,但没有完成备案
。
至于为何西勘院坚称凯奇莱没有完成备案而国土厅文件却
“同意其合作勘察”?财新网曾援引西勘院前院长的话称:“当时都没想到煤矿那么值钱,那个年代各种政策还不成熟,合同应该怎么写、怎么审批大家都还在摸索。”
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凯奇莱胜诉: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西勘院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
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11年3月,陕西省高院推翻原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行为违反省政府“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其行为实施将损害国家利益,应为无效合同。凯奇莱公司不服重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
其中,2010年时,65号文被陕西国土厅发文撤销。
另据界面新闻消息,在法庭外,2011年8月19日,赵发琦曾因虚假出资等原因被榆林市公安局抓捕,在看守所133天后取保候审,后判无罪。
香港益业什么来头?
在凯奇莱与西勘院的纠纷中,香港益业投资有限公司始终出现其中。在这家公司背后的是一位名叫刘娟的女港商。
根据《财经》2013年7月30日的一篇报道中提到,生于1960年的刘娟,漂亮、进取、待人处事周到,17岁中学毕业后进入安康文工团工作,19岁进入陕西省农业机械化领导小组办公室。22岁时,她辞掉工作进入陕西电视大学中文系学习三年,后就读于深圳经贸大学涉外经济法律系。1990年毕业后,她在省政府工作了两年,任打字员。1993年,刘娟远赴香港成立香港益业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第二年即以港商身份回到西安,开始了大手笔的投资。文章中提到,其父曾为县委书记,丈夫曾当过12年副区长,后离婚。
刘娟
2005年1月,刘娟的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下称中国化学)与陕西省发改委签署煤制甲醇MTO(甲醇制烯烃)项目协议。中国化学和香港益业承诺在陕西投资165亿元人民币,兴建240万吨甲醇项目。
2005年10月10日,陕西省发改委以陕发改能源(2005)932号文件明确,240万吨甲醇项目的配套井田为波罗井田;刘娟拿到的正是这份批文。但同时,2005年11月,赵发琦也拿到了省国土厅的65号文。
2007年6月,香港益业和中国化学合作的240万吨甲醇及波罗煤矿项目在榆林横山县举行开工仪式,随后建成深400米的采矿井,但甲醇项目未见踪影。
对此,原西勘院院长陈磊称,到2016年为止,刘娟都没有拿到探矿权,探矿权还属于西勘院;探矿权还没升级到采矿权,刘娟就擅自修了开采斜井。
至于西勘院为何不给刘娟探矿权,陈磊表示:“我们要看240吨甲醇的国务院审批,刘娟把项目拆分成60吨/年由陕西省发改委审批,我们不认。我们也向国土厅咨询了,必须要看240吨/年的手续。我们也是要文件和批复才能在榆林当地国土、城管、环保等部门办手续。”
不过,尽管没有探矿权,香港益业还是在半年左右拿到了环评、安评、水评、土地预审等五部门的手续。
此外,在政府的红头文件中,转化项目的开发主体都是中国化学与香港益业两家,但在与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查合同时,只剩香港益业一家。而且中国化学退出了与香港益业合资成立的中化益业能源公司和中化益业能源投资公司。
从2008年起,刘娟开始与陕西大型国企延长石油集团进行合作。双方自行将益业能源和益业投资两家公司估值4.9
亿元,延长石油投入资金2.499 亿,分别占股 51%。
但是,陕西国资委之后又发现,“延长集团提供的两份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问题”。而且在赵发琦的多年实名举报之下,刘娟与延长石油的合作陷于停滞。煤矿已在荒野空闲十年有余。
落马的官员
在最高院2017年12月的终审判决中可以发现,西勘院法定代表人写着陈磊,但据中国经营报消息,陈磊已于2017年6月因矿权纠纷、受贿等情况被带走调查。在此之前,陕西省国土厅原厅长王登记、陕西省地矿局原局长梁枫、副局长张宽民等人也纷纷落马。
赵发琦曾向财新网透露,据他了解,2008
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曾邀请陕西省政府派员到最高法“密谈”。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发函至最高法称,
按照最高院民二庭与陕西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座谈时的要求,将有关情况和该省意见报告如下:一是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作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二是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三是合作勘查与探矿权属无关,一审判决将探矿权转入榆林凯奇莱名下有违法规;四是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将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奚晓明于2004年起担任最高法副院长,2015年7月1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7年1月10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检方指控其1996
年至2015年担任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副院长期间,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贿赂合计人民币1.14亿多元。2017年2月,一审被判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