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中共公布惩治台独顽固分子二十二条司法《意见》、声称要对台独顽固分子判处死刑还不到一个星期,中共又公开对外公布了对两任国防部长魏凤和、李尚福的惩处公告。对此袁红冰引述了中共红二代良知人士的通报、进一步披露了魏凤和、李尚福被整肃的实质罪名。“有关惩处李尚福的公告,除了贪污腐败这一类风流罪名之外,实质上他的两项最致命的罪名,一个是中共所谓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一个也是中共所公布的就是严重违反组织纪律。
李尚福的所谓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罪名,在军队内部传达的时候,他的具体罪行指的就是,李尚福支持原国防大学政委刘亚洲上将的观点,暗中反对习主席和中央军委所确定的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战略,大肆散布台海战争一旦爆发,我(共)军可能遭受前所未有的损失,甚至颠覆性损失等一系列祸乱军心、动摇战志的言论。
李尚福的所谓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罪名,在军队内部在传达的过程中,他的相关的具体的罪行是李尚福的个人政治野心膨胀,利用职权在军工系统内以及跨军兵种的范围内,肆无忌惮的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以上的两项所谓的罪行,才是李尚福受到整肃的真正的政治原因。
据中共红二代良知人士通报,习近平在中央军委关于李尚福问题的报告上的批示是这样写的:反党乱军、罪大恶极,应当处以极刑。据此,中共军内的人士认为,习近平必定会拿李尚福的人头来祭旗,从而开判处上将死刑而且立即执行的先例,以震慑军心。另一个前国防部长魏凤和,是李尚福的同谋犯,也是从犯,也将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我们从习近平狂妄的宣称要判处台独顽固分子死刑,到现在我们得到的信息,李尚福将被习近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可以看到,这两个表面上看来似乎互不相关的事件连接在一起的就是习近平的谋台战略。国际社会应该充分的认识到,习近平独裁统治之下,中共的基本国策,已经由邓、江时期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成以共产极权主义全球扩张为中心,同时在搞乱台湾内部的前提下,中共的党卫军将军事入侵台湾。这个则是习近平极权主义全球扩张基本国策的核心而紧迫的战略想定。
刚才我们已经讲了,习近平担任组长的这个中共中央台湾工作领导小组,在下发的那三份这个文件中,其实已经明确的指出中共下一段的全部的统战台湾的工作、统战台湾的活动,包括对台湾的渗透活动,都要围绕着配合台湾蓝白两党在立法院发起的这次这个事实上的登陆战进行。所以,如果还指望中共暴政能够维护台海和平的现状,那么这种指望本身就是一种愚蠢。所以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现在急需明确的认清,中共暴政一定要破坏台海的和平现状,中共暴政一定会发动台海战争,实现它的企图征服自由台湾的这个战略图谋。国际社会应当做的就是如何做好万全的准备,来反制中共的这种共产极权扩张的战略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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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因2017年被道县法院法官合谋设立了两个虚假案件,敲诈了我一千多万元财产,害得我倾家荡产,无家可归;我用尽了全力,维权、上访、举报,得不到丝毫的解决,因为整个法院都是一条线的黑包庇,包括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共同勾结公检法司,相互包庇,隐藏事实的真相,明知是个冤假错,也无法走向公正的道上,都使我伸冤无门,这就是中国现代现实的腐败,现在的中国让人难以相信,这都是一个大国的耻辱
己用
道县法院有严重的包庇与隐藏罪犯罪恶行为
尊敬的中共中央、湖南省委、各级有关监察部门、纪检组:
道县法院法官出于私利,和与他人勾结,以欺诈为乐,策划着一场场精心骗造的诉讼;不择手段,伪造证据,骗织谎言,将法律武器变成了自己手中的利刀;凭空捏造事实,虚构纠纷,让原本清澈的法律之河蒙上了一层阴霾;这些行为不仅玷污了法律的尊严,更让无辜者深受其害…这就是湖南永州,保护伞下的道县腐败黑恶势力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领导有严重的包庇与隐藏罪犯罪恶行为,现就其“犯罪行为”提出质疑并增诉求,请求贵各级有关监察部门、纪检组,督促道县人民法院立案调查核实予以处理为盼。
一、道县法院捏造(2021)湘1124民再2号案件认定莫汉生于2012年5月10日向唐春玲借款(无中生有的)24万元没有证据证实,没有遵循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理由:一是575400元的(虚假)借款是根据邓柳生、唐春玲事先与法官勾结为盟,庭后判决书中法官单方骗造的陈述以24万元与本案无任何关系的合伙协议中莫汉生出资的20万元+(虚造)借唐春玲4万元现金=24万元的本金,三次利滚利推算出来的;并没有莫汉生当时的收款记录或借条;二是(法院)认定的借款24万元本金中20万元没有莫汉生的收款记录或借条,也没有第三人的证人证言;三是认定的借款24万元本金中4万元也没有莫汉生的收款记录或借条,更没有第三人的证明,仅凭捏造575400元的(虚假)借款倒推出来的4万元;(并且唐春玲、邓柳生也在庭审中做了笔录记载没有借钱给莫汉生事实),《后附证据(庭审笔录)2份》
三、道县法院(2019)湘1124民申13号民事裁定书是否送达的问题。一是道县法院回复是通过EMS法院专递进行邮寄送达,以两次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未妥投退回,道县法院没有出示邮寄和退回的原始证据,虚造邮寄送达;二是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为由认定“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依据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莫汉生提供准确地址和电话号码;三是根据法律规定,邮寄送达不了可采取短信送达或公告送达等,而道县法院没有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四、道县法院(2019)湘1124民申13号民事裁定书没有送达就继续拍卖房屋存在执行违法。理由是2019年11月21日道县法院根本就没有作出(2019)湘1124民申13号民事裁定书(日期是假的),2020年4月13日,莫汉生才委托其弟莫动生(在法院等了6天才拿到裁定书)签收裁定书,而道县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就恢复了网络拍卖房屋。
增补请求法院必须答复的诉求
一、关于只拍卖房屋140.01平方米的问题。莫汉生房屋占地和房屋外空地共计约600平方米,而道县法院只承认拍卖房屋140.01平方米,剩余土地怎么处理?谁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二、关于房屋拍卖价远低于征收补偿款的问题,请求贵各级有关部门纪检组督助法院立案调查核实,查后处理答复。
2020年1月道县法院拍卖莫汉生房屋(评估价572010元时),何二林作为唯一参与竞拍人以572010元的起拍价格竞得,随后于2020年3月26日何二林竞得的房屋被道县自然资源局以1047574元的补偿及奖励征收,何二林选择480926元现金补偿+荷叶塘安置区12号、13号2处共计176平方米的土地(调换差价549648元+办证费),此后何二林调换的2处土地出卖给第三人的价格超过100万元。拍卖后2个月左右,被拍卖物就被征收,而且买受人存在100多万元获利,请求贵各级有关部门纪检组督助道县法院立案调查核实,查后处理答复。
三、关于道县法院(2019)湘1124民申13号民事裁定书虚假送达,执行法官利用当事人莫汉生在没有签收下达裁定书的情况下、利用时间差故意隐瞒信息串通受买人低价拍卖房屋非法获利,敬请贵各级有关部门纪检组协助道县法院纪检组立案调查后处理答复。
四、道县法院以虚假回复2019年11月21日道县法院作出了(2019)湘1124民申13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11月26日,法院邮寄送达,2019年12月5日就恢复了网络拍卖房屋,2020年1月10日何二林竞拍到房屋,2020年3月26日何二林拍到房屋被征收,而2020年4月13日,莫汉生委托其弟莫动生签收裁定决书。
五、关于将莫汉生、赵凤英夫妻婚后共同唯一一套房产进行拍卖,将拍卖款的一半留给赵凤英,为什么不留一半房产给赵凤英,请道县法院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六、莫汉生没有接到腾房通知,莫汉生房屋内家具、电器40多万元、文物古董等财产去向不明,有没有登记保管?有没有损毁?如损毁,谁损毁的?
以上质疑和诉求,敬请贵各级有关部门纪检组协助道县法院调查处理后尽快回复。
莫汉生
2023年8月26日
举报信
举报人:莫汉生、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富塘街道上莫村十二组村民。电话:13574613032
被举报人:道县人民法院;(因法官制假欺诈,领导包庇纵容违法犯罪,隐瞒事实真相)
院长:陈道远、电话:15211689227
被举报人:何明江、道县法院(2017)湘1124民初2051号判决书的审判长、电话:13762996357
被举报人:何明华、道县法院副院长、也是道县法院(2019)湘1124民申13号裁定书的审判长、电话:13974669886
被举报人:范衡兴、道县法院(2021)湘1124民再2号判决书的审判长、电话:18674668023
被举报人:谢宏文、道县法院(2017)湘1124民初2051判决书(案)的执行人员、也是原执行局局长、电话:13874366027
被举报人:道县人民检察院(因检察官通奸合谋包庇法院法官违法犯罪)
法人:曲军、电话:13974611363
被举报人:左彬、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因包庇该案违法犯罪,不予接收举报人莫汉生的申请监督抗诉)违法。电话:13574647376
被举报人:张驰、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因包庇该案违法犯罪,不予接收举报人莫汉生的申请监督抗诉)违法。电话:
被举报人:道县国土资源局(因员工违法违纪不处理)
局长:杨安良、电话:
被举报人:莫小波、道县国土资源局潇水北路改造工程指挥部主任、(因与被举报人谢宏文勾结,合谋通奸私吞强占举报人(莫汉生)财产、房屋等所有家产。)
被举报人:周明远、原富塘街道办事处书记、现任道县教育局局长,(因举报人莫汉生被此案所害,深受重大打击;家破人散时,举报人为了维权,向上投诉举报信访,他们为了打击我,不择手段,强行要我迁出本村户口到外地。)
被举报人: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因包庇该案违法犯罪,两次不予受理举报人莫汉生的申请监督抗诉复查请求)违法。
法人:周伟任、电话:
原因:
因道县法院(2017)湘1124民初2051号判决书的判决、产生、存在以下违法违纪的几个问题;有制假违法判决,违法执行的行为;并且还存在相互包庇,带来了严重后果。
主要原因:本案是个虚假案件
1、起诉标的为575400元(并且还说是现金交付的);(并无此事)
2、判决书中及写道邓柳生说是借款约40万元(只写2013年,不知道是哪一天,总知道是哪一月吧?)(借款金额、日期,都不明确)
3、本案在没有弄清楚事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违法)
一、原告、被告、并没有到场;二、法官并没有证实了解该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三、邓柳生无代理权,也并没有委托书;(存在事实违法、程序违法。)
4、莫汉生申请再审本案,道县法院(2019)湘1124民申13号民事裁定书就整整拖了303天,举报人(莫汉生)并没有看到什么裁定书;等到把举报人的房屋财产全部执行完毕后,举报人(莫汉生)也没有见到裁定书。并且法院在此之前还承约过停止该案判决的执行,可法院在裁定书没有下达前就非法强行违法拍卖房产;(又存在执行违法。)
并且拍卖举报人(莫汉生)的房产一共是7个店铺门面,以57余元暗箱低价违法拍卖给自己的内线(还没有卖上一个门面的价值)而且远远低于了市场价值,直接损害价值达1000多万元。(存在欺、敲、诈,行为)而是把我家所有的财产一扫而光,连衣裤碗筷都没有留下一点。
5、举报人(莫汉生)于2020年向道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可道县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存在违法)
6、于2021年湖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一指导组来永州后(专用邮箱A024、电话8358301)我投放了一份举报材料,后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导组的督导下,经过了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并下达了(2021)湘1124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案,并且裁定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什么法院提前非法拍卖房产?这里也足以证实了综上道县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举报人(莫汉生)的申请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在此也证实了判决违法执行违法,道县检察院不予受理申请监督也是错误的违法的)。
7、所以说,(2021)湘1124民再2号判决书就经过了近9个月的时间审理,不但违规超时,而且还在没有任何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以插科使砌的伪造谎言骗制证据捏造事实来作为判决的依据;并且此案都经过了几次的审理,不管被举报人(第三人邓柳生)怎样造假, 最后终究被举报人(唐春玲,邓柳生)还是说出了实情,没有借钱给举报人(莫汉生)的事实。可最后道县法院(2021)湘1124民再2号判决书,还是以插科使砌的伪造谎言骗制证据捏造事实来作为判决的依据,违法判决举报人给付被举报人(唐春玲)17万余元,这明显违法;而道县检察院又不支持监督申请。(这还是证实了该案程序违法、事实违法、判决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违法;并且原判决是575400元,而本判决为17万余元)。所以说永州市检察院两次都不支持举报人的申请复查也是错误的。
8、综上违法事实、存在层层包庇、无奈,特希望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人大、纪委,主持公道,交办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并严惩追究该案因此犯罪行为人违法违纪造成举报人严重后果的刑事责任。
此致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人大、纪委
陈述人:莫汉生
电话:13574613032
2024年6月14日
关于请求撤销(2021)湘1124民再2号判决书的申请
申请人:莫汉生,男,汉族,1964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41119101X,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潇水北路508号,该房屋已被违法强行拆掉)现住富塘街道办上莫村。电话;13574613032
被申请人:唐春玲,女,汉族,1967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432923196706160325。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城中社区阴阳村。
被申请人:邓柳生(第三人),男,汉族,1954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409230839,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荷叶塘社区潇水北路522号。电话:15211617039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民初2051号判决书和(2021)湘1124民再2号判决书。
2、请求依法追回申请人(莫汉生)被道县人民法院误判违法拍卖的房产,及故意毁坏丢失申请人(莫汉生)的所有物品等价赔偿。及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1300多万元,清单附后)
3、追究唐春玲邓柳生违法聚伙,勾结,设置圈套诬陷污告,陷害他人罪的刑事责任。
理由:
因为申请人(莫汉生)没有借被申请人(唐春玲)的钱,不存在借贷关系,并且被申请人(唐春玲),和第三人(邓柳生),均在道县人民法院开庭的庭审中做了解释和笔录记载,证明了申请人(莫汉生)没有借被申请人唐春玲的钱的事实;但是道县人民法院确依据事实上不存在的借贷关系,判决莫汉生给被申请人17万余元,请法院撤销这一判决。
依据:《一、有(2019)湘1124民申13号再审听证会的录音为证;二、有(2021)湘1124民再2号之一开庭时被申请人供词的笔录为证;三、有(2021)湘1124民再2号开庭时被申请人供词的笔录为证;四、有邓柳生、唐春玲,每次开庭时一次次骗制的谎言不一致,和多次提供的虚假证据不实为证;五、还有判决书、裁定书里的某些违法依据为证。》
还有我要注重说明的问题;一、再审听证会是2019年6月11日,可是《(2019)湘1124民申13号裁定书》 就一直拖到了2020年4月13日,我都没有看到裁定书;整整相隔的时间是303天。
最为奇葩的是我的房产店铺门面,一共是7个门面(长13.5米*宽35.5)共计地面建筑平方是479.25平方米。加上空地将近600平方米。法院在我上访维权时,经过了再审听证,法院已经决定了,停止拍卖,在没有下达裁定书的情况下,法院偷偷的把我的房产店铺门面一共是七个门面,(价值700多万元的房产),法院以57万余元,违法强行低价拍卖,远远的低于了市场价值,这也足够的证实了他们的违法事实目的。
并且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连夜把我的房屋挖掉,毁掉,甚至还抢走我所有的家产,我家里有很多的家具,用具,电器等物品,(价值40余万元)全部毁于一旦,我家里还有很多的收藏品,文物,古董等等,都不知去向,如今下落不明,此行为如同日本倭寇。
(2021)湘1124民再2号判决我给付被申请人17万余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完全是法官徇私枉法的一个贱踏法律法规的,一个插科使砌的奇葩判决,泛滥枉法判决,请依法撤销。
1、申请人(莫汉生)并没有借被申请人(唐春玲)所谓《(2017)湘1124民初2051号判决》的575400元现金;更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4民再2号判决书;(此判决书无任何的理由判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唐春玲)170240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因此判决书是(2017)湘1124民初2051号案,邓柳生弄虚作假勾结法官陷害莫汉生的冤假案件,《(2022)湘11民再36号民事裁定书又是因没有预交上诉费被作为撤诉裁定》;(2021)湘11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又明显指出了,(2017)湘1124民初2051号案是错误的;可是(2021)湘1124民再2号判决书,虽然是撤销了(2017)湘1124民初2051号判决;但并没有依法归还申请人(莫汉生)的合法财产。(2021)湘1124民再2号判决书,还要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唐春玲)17万余元(见判决书的15页顺数2至12行依据);这明显是错误的,不但判决违法,事实违法,而且程序也违法; 这完全是法官糊弄玄虚的一个插科使砌的奇葩判决,想掩盖一切违法事实的罪恶,不知法官这样做又是为了什么?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并且被申请人也亲自陈述了,没有借钱给申请的事实,这明显有损法律尊严,违背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 纯属捏造事实,贱踏法律法规,犯滥枉法判决;请依法撤销此判决。
具体违法事实与说明目录:
本人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意见说明如下:
现将证据目录排列如下:
证据一、《(2017)湘1124民初2051号判决书:1份》:
(证明目的;完全是一个虚假诉讼,是欺骗法院,陷害莫汉生的一个冤假案件;此案判决并无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明;此判决违法)。
附带事实证据一、《唐春玲诉状;1份》(倒数1-5行)曰:“2016年8月10日,被告以建设乡村公路为由,向原告借款575400元,‘原告借现金给被告’约定借款在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本金和利息,月息按2%计算,并用城北粮库旁的售货门市做抵押;”
在这诉状中我想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我2016年间根本就没有承包公路工程,也并非被申请人(唐春玲)所说的缺少什么资金?也没有借唐春玲一分钱。
第二个问题就是被申请人(唐春玲)所说的“借现金给被告”这也是无中生有的事实。大家不妨想一想,575400元,即不是一笔小数,为什么不直接转账呢?又为什么要拿现金?难道原告家里有印钞机?不需要存款,取款。(证明目的、并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明,申请人(莫汉生)借了被申请人(唐春玲)一分钱)。
第三个问题就是,原告所说的“用城北粮库旁的售货门市部做抵押”,(我再问问依据在哪?抵押物证又在哪?证明目的、完全是没有的事实)。
(所以说上面这三个理由都不存在,证明目的是;很明显是被申请人(唐春玲)在撒谎,利用蒙骗的手段,在欺骗法院,陷害申请人莫汉生。)
判决书;附带事实内容、证据、解释,与说明;证明目的:该判决违法;存在合谋制假,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故弄玄虚,办理关系案,人权案的行为。
其一、判决书的第一页,(倒数第一行)已明显证明了“申请人莫汉生与被申请人唐春玲并不相识”;
其二、判决书的第二页(顺数1-2行)曰:“因被申请人的姐夫邓柳生与申请人莫汉生系邻居关系。2013年申请人莫汉生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经邓柳生介绍,被申请人借款共计约40万元给申请人。”(此说法很荒唐,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本案此前存在如下违法判决:
一、没有按照法律之规定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借款的时间、地点、金额不清,胡乱判案。
判决书称,2013年申请人莫汉生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经邓
柳生介绍,被申请人唐春玲借款约40万元给被告。
此为最奇葩判决,借款没有具体的日期,只写2013年,到底是哪一天呢,不知道哪一天,总知道是哪一月吧。借款金额约40万元,连具体的借款金额都没有查清就敢胡乱判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其中之(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为什么道县人民法院没有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连基本的借贷金额、交易的时间地点都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就判定该笔借款成立呢?
二、对于一笔约40万元的大额借款,原告唐春玲并没有提供任何的支付凭证,仅凭一张漏洞百出的借条不能视为举证完成,只有在出借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现金交付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时,才能被视为完成举证证明责任。
被申请人代理人(邓柳生第三人)在庭审中陈述出借了约40万元给申请人,但就凭着一张事后书写的虚假借条,没有任何的出借凭据。40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难道唐春玲提着40万元的现金给申请人(举报人)?为什么没有银行转帐?明显不符合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第二点规定,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借款本金,借款人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仅根据债权凭证及当事人的经济熊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应告知出借人就资金的来源、去向、付款凭据、支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只有在出借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现金交付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时,才能被视为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在出借人尽到了其力所能及的举证证明责任后,人民法院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判决中,仅按照一张借条凭证就给予认定,还是一张575400元的大额借条,根本没有按照上述法律之规定审查出借人资金的来源、去向、付款凭据、支付细节等事项,完全罔顾案件事实,违法判决。
退一万步讲,即使唐春玲是提着40万元的现金给申请人(举报人),那么唐春玲40万元的来源是从哪里?难道唐春玲家里有印钞机,不需要从银行取款?
即使是出借现金,法院也应起码查清出借款项的来源,要求原告唐春玲提供从银行取款的凭证。再不济,如果唐春玲是做大生意,家里储存了许多现金,申请人也认裁了。但可惜唐春玲都不是,她既没有提供出借款项的支付凭证,也没有相应的银行取款凭证,家中更无可能储备如此多的现金。
法院仍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在查明的事实与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自认存在明显矛盾时,人民法院不应对相应借贷事实予以确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第十二点:
三、原告唐春玲无故不参加庭审,根本无法查清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应不予认定。
原告唐春玲负有出借款实际支付、时间、地点、金额的举证责任,但却不出庭举证,接受法官询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根据判决书的内容,根本就没有确认借款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而道县人民法院何明江法官在原告没有出庭,没有调查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却敢枉法判决。
四、本案邓柳生无代理资格
邓柳生既不是律师,也不是基层法律工作者,无资格从事诉讼案件的代理活动。邓柳生也不是唐春玲的亲近属,其所称为原告姐夫,但案卷无任何的近姻关系证明,难道法院不应该实质审查邓柳生的代理资格吗?是不是任何人出庭都可以说是当事人的亲近属即可,而无须任何的亲近属的关系证明?即使邓柳生是唐春玲的姐夫,与本案莫汉生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唐春玲的代理人,因为邓柳生才是这次冤假错案的真正元凶的制造者。(证明目的、该案而前前后后都是邓柳生在与法官违法暗箱操作)
综上,对于一笔约40万元的大额债权债务纠纷,原审法官根本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进行审理,在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到庭的情况之下,出借人无任何支付凭证的情况下,根本就没有查清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仅凭一张漏洞百出的借条就胡乱判案。公然违反程序,邓柳生与本案当事人莫汉生存在厉害关系,怎么能允许其代理本案?此乃明显违法程序。(证明目的、违法程序,严重违规,违法判决)
以下附带证据说明:
证据二、《(2019)湘1124民申13号裁定书、1份》:
证明目的、该裁定书法院有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目的,已严重违法。
其一、这次再审听证,法院有全过程录音录像证明,也有笔录记载。
其二、这次再审听证,最为明显的有邓柳生和唐春玲的陈述录音为证。(录音内容是唐春玲借了20万元给邓柳生,并非是借款给莫汉生)在这次再审听证中也无任何理由和事实证明莫汉生借了唐春玲的钱;并且唐春玲也亲口陈述了是借钱给了邓柳生,并非是莫汉生。
《证明目的、莫汉生并没有借唐春玲一分钱》
其三、此裁定,法院为了掩盖原判决的乱作为,违法事实行为,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意久拖不下裁定书,让申请人(莫汉生)等了整整十个多月,都没有看到裁定书。(最后,把申请人的房产偷偷违法卖掉、废掉,及抢走申请人莫汉生家所有的财产;后、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人(莫汉生)的再审请求)此行为严重违法。《证明目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捏造事实串通合谋陷害,掩盖事实的真相,已触犯了国家刑法》。
证据三、《(2021)湘1124民监5号裁定书、1份》:
(证明目的、真是来之不易,也证实了前判决、裁定书,完全是错误的。)
裁定内容:“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一款、第20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证明目的、以证实了原判决,确确实实是错误的》
证据四、《(2021)湘1124民再2号之一裁定书、1份》:
(证明目的、此案在再审中已超过了7个月的时间审理,并且已严重超期,还是无任何理由证明莫汉生借了唐春玲一分钱的事实)。
证据五、《(2021)湘1124民再2号判定书、1份》:
证明目的、这次开庭就更加的显明了他们的丑恶目的,不但提供不出真实证据,而且在陈述答辩中(邓柳生)以各种不诚实的理由,编制出无数次荒谬的谎言,更加让人恶心。(这次法院在判决书中而且还起了不为人知的违法包庇作用,在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判莫汉生给付唐春玲17万多元.(而且这十七万元的来源樱花晕,法官自己也说不清楚)(并且已执行申请人(莫汉生)的财产只字不提)已严重违法,此违法行为知否法院是为了什么?正义的领导又是如何看待?)。《其一、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明莫汉生借了唐春玲的钱;其二、唐春玲也陈述了“只是借了24万元给她姐夫邓柳生而已,并没有借钱给莫汉生;曰:邓柳生,而是同莫汉生在一起做生意的,所以我就问他俩人要”大家说说,这做法作何感悟?其三、邓柳生说;“我是借了我妻妹4万元现金,打款了20万元,我都给了莫汉生”就凭着这么一句奇葩的口语,即便成了法院判决的依据;真让人可悲,并且这17万元的判决依据又是什么?连法院法官自己也答不上来,难道这就是法院的公平公正吗?》。
附带事实、理由,与说明:
– 1、《(2017)湘1124民初2051号判决书》、起诉状说,“2016年8月10日借款575400元,原告是借现金给被告”;但开庭时,原告唐春玲并没有参加庭审;判决书又说“经审理查明,被告莫汉生与原告唐春玲并不相识,因原告的姐夫邓柳生与被告莫汉生系邻居关系。2013年被告莫汉生因承包江华县**工程缺少资经,邓柳生介绍,原告借款共计约40万元给被告”。此说法也太不靠谱了吧?一次庭审中,一下子说575400万元现金,一下子又说约40万元,那到底是多少钱呢?就是说约40万元,连个日期都没有。如果你是不知道是哪一天?难道那一月你也不知道吗?甚至与被告也不相识,你怎么可能借钱给被告呢?《证明被申请人就完全在撒谎欺骗法院》
2、《(2019)湘1124民申13号裁定书》、在再审听证会上,原
告唐春玲和邓柳生又说是“2012年由于益阳工程承包缺少资金,唐春玲借了24万元给邓柳生,后邓柳生又把钱给莫汉生了,加上利息就是575400元,这更是一个无稽之谈。
3、《(2021)湘1124民再2号之一裁定书至2号判决书》、这两
次的开庭就更加的奇葩离谱了,又说是2011年在江华县湘江乡借的14万元。一系列的谎言让人难以理解。
我们现在就来看看《民再2号之一裁定书》2021年8月5日的开庭笔录;第三页倒数1、2行、第四页顺数1、2、3、4、5行,唐春玲的陈述;“开始我是不认识莫汉生,莫汉生与邓柳生合伙做工程,就问我借款,2012年5月6日从我这拿了4万元现金,2012年5月9日转了20万元给邓柳生名下账户,邓柳生说是和莫老板做生意合伙用的,邓柳生做担保,至于莫汉生与邓柳生之间怎么给付的,我不清楚。后面我在2014年7月14日还转了5万元给莫汉生”。
我们再来看看第四页8、9、10行,邓柳生又是怎么说的;邓柳生的陈述;“我问唐春玲借款,唐春玲给了我4万元的现金,转账了20万元给我,我就把钱给了莫汉生。”
此事实内容、解释,与说明;《证明目的;纯属捏造事实欺骗法院,陷害莫汉生的动向》:
其一“开始我是不认识莫汉生,莫汉生与邓柳生合伙做工程,就问我借款,2012年5月6日从我这拿了4万元现金”,此说法真是天翻夜谈;一点也不实际的话也说得出来。
其二、“2012年5月9日转了20万元给邓柳生名下账户,邓柳生说是和莫老板做生意合伙用的,邓柳生做担保,至于莫汉生与邓柳生之间怎么给付的,我不清楚”。大家帮理解一下;世间有这样的说法吗?与莫汉生也不相识,邓柳生借钱是和莫汉生在一起做生意的就问莫汉生要,有这样的道理吗?
其三、“后面我在2014年7月14日还转了5万元给莫汉生”,在这我想问问,你又转了50000元给莫汉生,这钱是做什么用的?为什么又要转50000元给莫汉生呢?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又在哪里?理由又是什么?
其四、我们再来看看邓柳生的陈述;“我问唐春玲借款,唐春玲给了我4万元的现金,转账了20万元给我,我就把钱给了莫汉生。”
这种说法简直是荒唐。
《证明目的莫汉生并没有收到唐春玲、邓柳生这笔钱》
证据:我们就再来看看2021年8月5日的执政笔录;(第4页倒数1、2、3、4行)
再申;1、“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证明莫汉生并没有收到唐春玲及邓柳生2012年5月9日的20万元的转账记录,也没有2012年5月6日的4万元的转款记录,所以莫汉生并没有收到所谓的24万元借款”。
审;再审被申请人质政(第五页2、3、4、5)
第三人(邓柳生);“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是我与莫汉生的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具体的不清楚,我需要把我的流水打出来,核实清楚。”(证明目的、此说法也太荒唐了,自己收的钱(从自己嘴里说出的话)自己都不清楚,难道前面自己所说的话是在放屁,自己所做的事也是在开玩笑?合谋设这个冤假案件,敲诈、勒索、抢夺,害的莫汉生家庭破碎,妻离子散也是在开玩笑?)。
被申(唐春玲);“当时是邓柳生担保,我20万元是转给邓柳生的,至于邓柳生与莫汉生之间的交易往来与我无关。”(所以说在这还是证明了莫汉生没有借唐春玲、邓柳生钱的事实)
证据:(2021)湘1124民再2号,(12月8日)第二次开庭笔录,和邓柳生与唐春玲提供的“情况事实说明”;
《证明目的;邓柳生,完全失去了人性,为了骗取法律的手段,非法套取剥夺他人的合法财产,使出的阴招,已触犯了国家刑法;也证实了此案邓柳生的用心疾苦卑鄙,用的一些假证据,假事实,勾通法官顺风顺水的合谋骗过了法院;也证实了唐春玲的案件完完全全是邓柳生个人行为的操作合谋事实,与违法勾结结果》。
综上;事实、理由、说明:完全证实了唐春玲、邓柳生,的虚假诉讼行为,骗过了法院,陷害了莫汉生;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敬请人民法院依法、依规,谨慎妥善处理,看待这个虚假诉讼判决;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给申请人莫汉生一个公道。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莫汉生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