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呦呦鹿鸣上连写了三篇文章,主题都是 反对麻木司法 ,我可以说了用了最大的气力,如果看上一篇文章您会发现我几乎用了最后一点气力。
上天好像知道这一点,所以,今天又给我送来一颗炮弹:福建泉州惠安法院,在官方公众号上发布了一则消息《以案释法:奸淫幼女,严惩不贷》。
当场把我气得原地爆炸。
法院给案情起了一个地摊文学式的小标题《邻居 爷爷 和不认识 叔叔 将魔爪伸向幼女》,两起案件具体如下:
第一起:2020 年 8 月,近 50 岁的陈某在自家客厅内,把到其家中与其孙女玩耍的邻居 5 岁幼女小月抱至床上,实施奸淫行为。事后,小月跑回家中将此事告知其母亲。其母报案。
第二起:2020 年 4 月,出生于 1996 年的黄某,将正在楼道玩耍的年仅 7 岁的小红诱骗至家中卧室内,不顾小红反抗,强行实施奸淫行为,还威胁不准告诉家长。小红离开后便告知其母亲,其母报案。黄某随后潜逃回老家,被追捕到案。
惠安法院审理认为: 二被告人以奸淫为目的,针对无性防卫能力的幼女实施性侵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法院依法分别以强奸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这?
案件是 11 月 13 日判的,这则消息在一开头就特别宣布: 惠安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 。在结尾处,又长篇大论地宣示说:
人民法院守卫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坚持依法亮剑、严厉打击,以法之名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把钢铁 保护伞 。惠安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设立泉州市首个独立建制家事少年审判庭,开创少年审判惠安模式,建设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摄制《向日葵花开》少年法制教育微电影,立足综合治理角度,与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共商共建各种平台,打造全方位立体防护网,筑起保护少年儿童防火墙,受到各级充分肯定,先后获评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和省级青少年维权岗。
显然,该院把这个案件当做 正面典型 来进行宣扬、表功邀功。
这得是麻木到什么程度了才会这样不自知啊。
强奸 7 岁、5 岁小女孩,只判决 4 年半,竟然还以此来宣传说是什么 亮剑 ,什么 严惩不贷 ,什么 守卫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什么 惠安模式 ,什么 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什么 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 ,什么 防火墙 ,什么 保护伞
我看,这个法院,
分明就是 全国最差青少年维权岗 ,
分明就是 纸糊的墙 ,
分明就是千疮百孔的防线,
分明就是对强奸犯姑息养奸的保护伞。
惠安女,是福建最受好评的女性群体之一,吃苦耐劳,风姿绰约,有独特的文化传承,她们之所以广受尊重,靠的是千百年的自强不息,但是,她们很不幸,如今,摊上了这么一个麻木不仁的法院。
惠安的女孩做错了什么,为什么这么命苦?
惠安女(图自央广网 吴国群摄)
朋友们可能又会说了:呦呦鹿鸣,你这位同学不要这么激动嘛,不要随意下结论嘛,啊(二声) 年轻人要讲武德,你没有阅卷就没有发言权嘛,啊(二声) 法治社会,不要随意质疑法官权威嘛,啊(二声) 你理性一点,不要干涉独立审判嘛,啊(二声)
现在我要清晰地告诉大家:我前面下的结论,并不随意。我要强调说:惠安这两次奸淫幼女案的判决,就是麻木司法的典型。
之前,我们曾多次在王振华性侵案系列中多次提到,司法系统对猥亵儿童案的轻刑化趋势,强奸案也类似。
我们说点严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7 年 4 月修订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奸淫幼女一人,量刑起点为:4-7 年有期徒刑。
请注意,4-7 年是量刑起点,即起点可以是 4 年,也可以是 7 年,最高法院明确规定: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惠安这两个案件,情节恶劣,受害人年龄极小,明显可增加刑罚量,判 10 年在空间内,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10 年以上也没问题。
但是,惠安法院选择了低档量刑起点。
然后,你告诉我这是 严惩不贷?
这分明就是轻描淡写、从轻处理。
之前,上海的房地产老板王振华猥亵 9 岁幼女,一审都判了 5 年,我们尚且反复说判轻了。现在这两个,奸淫(不是猥亵)年龄更小(7 岁月、5 岁)的幼女,竟然只判四年半?
在惠安的强奸幼女犯,就高贵些?惠安的幼女,就活该些?
王振华是不是可以喊冤?对啊,相比之下,他太冤了。他还被我们钉上了耻辱柱。
我特意查询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基本量刑起点是和最高法院一致的,但在实施细则中,福建省高院还规定:
第三部分第 2 条: 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
第四部分第三项第 5 条: 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40% 以下,确定量刑起点时已评价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2)进入未成人住所实施强奸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犯罪的。
也就是说,根据福建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惠安这两起案件,起码有两种情形明确符合增加基准刑的标准,最高可以增加 100%。按照 4-7 年作为起点,最高增加不超过 100%,判 10 年是有依有据。
现在判个 4 年半,你告诉我说这是 从重处罚,绝不姑息 ,这是 坚守最后一道防线 ?你还告诉我说你是全国先进,是专业的?
很抱歉,就我来看,这分明就是姑息养奸。
一个社会,再怎么不堪,只要司法守住最后一道门,社会不良现象就能被压缩到最小,人们跌倒了也可以从头再来 反之,一次犯罪只是污染了一段河流,但是,一次不公的判决,却会将整条河流从源头开始污染,整个社会都将失去希望。
在这个意义上,惠安法院院长之可恶,远胜于两个强奸幼女的 坏爷爷 和 怪叔叔 。
他们俩个卑劣之辈,是偷偷摸摸猥猥琐琐地破坏法律,而这个院长,却是公开地侮辱法律,还要说他是我们的保护神,我们还要给他发工资。
他们到底是哪来的自信?这种麻木到底还要闹多大的笑话,还要毁灭多少人对公正的希望?
当然,如此麻木,绝不是这个院长一个人的问题。
我挨个查了各省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 奸淫幼女一人的 ,各省量刑起点规定如下:
北京、上海、天津、安徽、广东、广西、河北、贵州、黑龙江、河南、湖北、江苏、江西、吉林、辽宁、青海、陕西、福建,这些省市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致,都是 4-7 年。这是多数派。
惠安的 4 年半,属于这个范围。
不过,有 4 个省市,最低标准较最高人民法院提高了一年,为 5-7 年:湖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重庆市。
也就是说,在这 4 个省市,奸淫幼女,起点刑就是 5 年,不可能有低于 5 年的情况。这是相对更严的,属于少数派。
还有一些省份比较特立独行,比如,山西 4-6 年,浙江 4 年 6 个月 -6 年 6 个月,云南 5-6 年。
还有一些省份、自治区,就很令人费解了。内蒙古(我查到 2012 年文件)、海南(我查到 2011 年文件)、甘肃省(年份不明,官网未能搜得原件)、宁夏(年份不明,官网未能搜得原件),这 4 个地方,规定是 3-6 年作为量刑起点。也即是说,他们比最高人民法院的标准分别降低了 1 年。
在甘肃省高院官网,我未能查询到量刑指导意见
换言之,在这四个省市自治区,强奸幼女罪判 3 年是合法的。
中国几千年有历史有法律以来,对强奸幼女往往是零容忍、格杀勿论的。《元史 . 刑法志》: 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大明律》: 强奸者,绞,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大清律例》: 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
如果某些人非要说:元代明代清代这些法律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糟粕,对犯罪分子太残暴了,太不文明了,不足为当代鉴。那我也 无话可说。
之前呦呦鹿鸣在王振华案系列文章中反复说:保护幼童,是一个国家的文明底线。可是,目前看来,我们各省市、自治区的量刑指导意见,本身已经是轻刑化的源头,而各基层法院的一些法官,更是将其往轻的方向继续发挥。
中华女子学院学者邢红枚曾对 2017 年 389 份猥亵儿童罪的一审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其中最轻判处拘役 3 个月,有期徒刑 3 年以下的判决占 72.3%,21 人适用缓刑;有期徒刑 3 5 年的判决适用较少,5 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只有 24 例,占 6.2%。
如今,奸淫 8 周岁以下的幼女都能在 5 年以下判刑。这有多离谱?可怕的是,司法机关对此浑然不觉,甚至,沾沾自喜,表功邀功。
你说是不是麻木?以下是本文四点建议:
第一,惠安法院,或者其上级泉州中院,启动对两件奸淫幼女案的重审;或者,当地检察系统亦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惠安法院撤回《奸淫幼女、严惩不贷》一文的推广,并向公众就 3 个问题公开致歉:麻木司法纵容强奸幼女犯、人民法官对受害幼女缺乏同理心、表功文章污染汉语。
第三,颁布者收回惠安法院 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 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的荣誉。
第四,各省市在官网正式公开本地完整版量刑指导意见,并站在受害幼童的角度,重新审视之。
20201116 呦呦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