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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告加拿大政府是胡闹,入境检查有特别授权

十几年前我和丫爸带着小丫丫去哥斯达黎加度假,对那里的咖啡喜欢有加,于是买了很多咖啡豆带回美国。

美国海关

在迈阿密入关的时候,随机巡逻的警犬突然对我们的行李箱感起兴趣,跟随逗留着不肯离开,海关人员随即要求我们打开检查,丫爸想起了放在行李箱的一些代理客户的文件,于是提醒检查官员“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律师客户保密特权),法律上的权力是这些文件任何人不能看的,海关人员很生硬地回复,“你知道我想看的话这箱子里的任何东西我都可以检查的。”

我一愣,丫爸赶紧攥了一下我的手,然后对海关检查人员说,“你可以随便看,但可不可以避免其他人看到?”看到我们很配合,这个海关人员也很讲理,指着丫爸说,“那么你打开箱子,把客户文件捡出来,我看其他的东西好了。”

最后果然,幽香的咖啡是罪魁祸首,看来警犬是极有品位的。过后我问丫爸,不是宪法第四修正案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力吗?为什么过海关的时候可以随意搜查,而且比个人隐私更有法律执行强制性的律师客户保密特权都可以轻易被凌驾?丫爸笑了笑说,那是因为在边境入关检查的时候,你拥有的权力是很有限的。

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规定,个人、住宅、文件和财产有不遭受非合法搜索和没收的权利,没有宣誓或证实的合理原因不能发放搜查令,搜查令中应该明确描述搜查的地点、抓捕的人或没收的东西。(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但是宪法第四修正案是有例外的,边境上的入关搜查就是最重要的一个例子。在边境上的搜查,是主权国家为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作出是否应该阻止某些人或物品进入的决定,而发生在边境上这一条已经是足够的理由,因此国会特别授权,边境检查不需要出示特别的证据来获取搜查令、也不需要特别的理由、甚至不需要有值得怀疑的因素就可以实施搜查,而且,尽管超过常规海关检查时间(英语俗称Terry Stop)的延长拘留必须要有合理怀疑的理由,但TerryStop规定的时间限制在边境拘留中并不适用。

如果是陆地进入的时候,边境移民官员甚至有权对通过边境的汽车进行检查,包括但不局限于拆下、分解、和重装燃料箱等。

很显然,从上述的规定看,我们通过迈阿密海关的时候,不管警犬是否对我们的行李箱感兴趣,海关官员其实都有绝对的权利要求搜查我们行李箱的。如果配合解锁或提供密码,查不出什么就万事大吉,如果不配合的话,不是美国公民的会被拒绝入境,是美国公民的虽然无法阻止他们进入美国,但海关人员可能会升级检查,包括但不局限于扣押设备、更密集搜索全部随身行李、或延长拘留时间等。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这两天炒作的某碗粥状告加政府在机场检查的时候,“要求电子设备密码、打开并查看了设备的内容、搜查了行李”是侵犯她的隐私权,这种说法在美国检查的时候是非常站不住脚的,美加司法同系,相信在加拿大也一样,这个案子最后只有律师会赚得盆满钵满而已。

但远离边境的大陆检查就不一样了,Almeida-Sanchez诉 United States(美国)一案中法院判定,在距边境20英里上的高速公路上因怀疑车辆中有非法移民的无搜查令搜查就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但相反,如果是通过大陆固定移民检查关卡的车辆,移民官员只需要合理怀疑但并不需要取得搜查令就可以实施检查,这并不算侵犯被检查人的隐私,事实上,固定关卡的官员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就要求所有的车辆停下来简单询问过后再决定是否放行。

写到这里想起了二十多年前在美国读书的时候,我曾坐灰狗到比邻加拿大边界、纽约上州的冬奥会基地滑雪,汽车就曾停靠过这样的关卡,我们需要出示在美国读书的I-20表证实自己在美国的合法身份,其中有个同学没有随身携带自己的表格结果就被带下了汽车,后来和学校的国际办公室联系证实后才放行。境内如此,入境检查当然就会更严格了,此时千万别提什么宪法修正案,更别提什么隐私权,严格讲你还没进入美国,美国宪法其实对你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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