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桃园市陈姓男子经营小吃店,僱用一名外籍女子帮忙。外籍女子去年返乡前,控告陈男在2012年间,每周平均性侵她4次,每次都是带她到厕所或厨房办事,而且都从”背后上她”,时间长达1年。
桃园地检署侦办时,陈姓男子表示,第一次是他在厨房从后抱住女方,并抚摸胸部,外籍女没反抗,过程中还扭动配合、他感觉对方愿意让他这么做,而且每次都有给钱,他还问过对方”这样算不算相爱、如果不想要可以说”,女方连考虑都没考虑就说”没关系”,他以女方真有什么委屈,在长达1年的间也可以跟仲介说。
由于外籍女子已出境,在离台时同意测谎,检察官透过社工连络,女方都未回应,社工还查出女方已在国外结婚,无法来台应讯和测谎,检方以女方指控性侵时间长达1年、平均每周4次,如为性侵,密度之高有违常理,以无法证明违反女方意愿,对陈姓男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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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四次的算是強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