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将于9月15日起施行。
读完最直观的感觉是,出境管理的权力被进一步制度化:从风险地区“劝阻”、核验电子数据,到行政处罚结束后的禁出境,许多条款都留下了较大的解释空间。好听点说,“边控”从此更有法可依,如果被拒绝出境,但具体尺度如何掌握,很可能就在执行者的一念之间,槽点满满。
中国今天发布全新《出境入境管理规定》,9月15日施行,很多人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评论这个新规,大致的结论都认为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正在缓慢关上,会不会完全回到毛泽东时代谁也不知道。毛泽东执政27年间,中国长期实行高度严格的出境管制。那个时期持因私护照出国者累计仅约27万人,平均每年不足1万人。对于一个拥有数亿人口的国家而言,这一数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也折射出当时中共对人员跨境流动的严格限制。而到了改革开放初期,即1979—1985年7年间,全国共批准因私出国也只有35万人次,年均不过5万人次。
新的《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就是“边控扩大化、合法化、常态化”。 可以直接把你在海关扣下,不告知理由。可以不准你出国了,理由是你危害国家安全。可以不准你办理出国手续而且条款里有“骗取护照”这种荒诞理由,办理护照是基本权利,怎么成了骗取? 这两个月,先是限制资金外流,然后限制技术外流,追海外收入税,现在肉身也限制了。出不去的基本都出不去了,无论是钱还是人,闷在国内,耳畔响起一声响彻天空的喝斥“缴枪不杀”。

目前舆论争议主要集中在六处:
一、“旅行提醒”开始向“现场劝阻”移动。
过去外交部发布“暂勿前往”等提醒,主要属于风险提示;新规则把提醒延伸到护照审批和出境边检,必要时由移民管理机构“劝阻”。
虽然“劝阻”在法律上不等于“不准出境”,但谁属于最高风险、劝阻可以到什么程度、旅客坚持前往能否放行,条文都没有回答。
这对赴日旅客尤其敏感。目前外交部仍发布有“避免前往日本”的提醒。当然,9月15日后,究竟只是口头提醒,还是可能触发更严格核验,仍要看后续执行规则,不能提前断言“去日本一定会被拦”。
二、最刺眼的是“电子数据等信息”。
第三条规定,移民管理机构为核实身份和申请事由,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文件、资料及“电子数据等信息”。
问题在于,规定没有明确:什么情况下才能要求提供;电子数据包括聊天记录、行程订单还是资金记录;这些数据必须与出境理由有多大关联;数据如何保存、多久删除;拒绝提供又会有什么后果。
当然,原文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强制解锁、全面搜查手机,因此写成“以后出国可以随便查手机”属于过度解读。真正的问题,是权力范围写得很宽,边界却没有写清。
三、处罚结束后,还能再禁出境三年。
因骗取出入境证件、非法出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后,即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仍可能再被限制出境6个月至3年。
法律上可以将其解释为“预防性管理措施”,但对个人而言,实际效果很像处罚结束后又追加了一层处罚。而禁半年还是三年,条文只给出“根据违法情形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需要”这一宽泛标准。
四、“可能危害技术安全”,却没有最长期限。
前两类禁止出境都明确规定为6个月至3年;但如果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只要“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商务等部门便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这一款没有规定最长期限、复查周期和解除条件;认定标准也不是“已经造成危害”,而是“可能危害”。这是第四条中权力弹性最大的一项。
五、可能到了机场才知道自己走不了。
原则上,禁出境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但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刑事案件侦查等情形,可以不提前告知。
边检执行时虽然要告诉当事人存在禁出境决定,却未必同时披露完整证据。因此,“机票已经买好,到了机场才发现自己被边控”的情况,今后仍可能发生。
六、移民中介被变成监管前哨。
所有收费提供出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和手续办理的机构及人员,都要接受备案管理。如果发现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居留证件,中介不仅不得办理,还必须向监察机关等部门报告。
真正值得追问的是:“等”还包括哪些人?什么叫“违规办理”?中介又凭什么判断客户是否违规?
不过,条文并非规定所有公职人员咨询移民都必须被举报,前提仍然是“违规办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政策咨询,也不属于备案范围。
公允地说,这份新规并不等于“以后所有人出国都要审批”,也没有直接授权边检随意翻查手机。真正让人不安的,是“电子数据”“国家利益”“可能危害”和“必要时劝阻”等措辞都具有很大的伸缩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