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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闹离婚公公立马起诉小两口还购房钱 法院判了

对子女,做大人的真叫倾囊而出。你们要买房子,喏,首付拿去;生意周转不过来,没关系,我们的钱先垫一垫。


所以,当去年儿媳提出离婚时,老两口懵掉了。后来劝说无效,老两口无奈转换思路,既然人劝不回来,那么钱要追回来。由此,第二个官司出场了,老父亲告了小两口,当年资助你们的钱都还来。

这样的官司,法官会怎么判呢?父母资助款以后怎么分割,可能跟很多人都有关。杭州富阳法院判决的这起官司法理很清晰。

父母资助过102万元


小李与小红的婚姻正好应了“七年之痒”,2010年登记结婚的他们到2017年走不下去了。妻子小红起诉到法院要离婚。

儿子儿媳闹离婚最心焦的是小李的父母,因为他们付出的太多太多。老李夫妇和小李夫妇都在杭州某市场经营小百货,各自有摊位。

后来有了孙子后,老两口就把自己的铺位也交儿子儿媳打理,接过培养孙辈的担子回到富阳老家。

在劝说儿媳无效后,老两口和小两口开始算账。

2013年,小两口想在杭买房。当年7月19日、7月24日、7月25日,老李陆续通过转账或以现金方式将67万元交付给小李,作为购房首付款。

2013年,儿子说停车不方便。当年12月30日,老李又给小李15万元买车位。

2016年2月24日,小李和妻子小红因经营买卖需要,老李又将存有的20万元的银行卡(户名为老李,余额为20万元,另有5万元系POS机押金)交付给小两口使用,并由小红在金额为25万元的借条上签字确认。

在儿媳起诉离婚官司后没多久,2017年底,老李至富阳法院起诉,要求小李与小红共同归还借款共计102万元,案由为民间借贷,证据是针对每一笔借款,都有借条。前两张都是小李签字的,最后一张小红也有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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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

因为涉及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这边民间借贷官司一开打,那边离婚官司先等一等。

开庭的时候,老李坐在原告席,对面被告席上坐着小李夫妇。在审理中,对面的儿子跟这边的父亲其实是同一战线的。小李对老李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

意见都是儿媳提的。

小红说,那些小李写给老李的借条都是为了这次起诉临时补起来的。而且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那些钱是老李对两夫妻的赠与。再则,即便这些款项属于借款,也应当是小李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

案子一共经过三次公开庭审,无论事实还是法理都越辩越清晰。

第一,算不算赠与?

认定赠与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主张款项系赠与一方(在本案中即为小红)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赠与人同意在无需受赠人给付对价的情形下负担单方面无偿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属于单务合同,应谨慎认定。因此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

而在本案中,老李向儿子及儿媳交付102万元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推断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老李在交付钱款时并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小李和小红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是赠与。况且还有借条,借条正是对款项性质系借款的确认。所以借贷关系无法推翻。

第二,儿子写给老子的借条算不算数?

基于小李与老李的身份关系,小李出具的借条的证明效力确实有待评估,但在未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依据双方的身份关系无法否认借条的效力。

第三,是儿子的个人借款,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家人到底是生意人,当年钱款来往的证据保存得有条有理。法院将银行转账记录、流水明细、老李的款项来源、交付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实逐一核对,以及通过对小李购房、购车位发票等予以逐项审查核实,发现时间及金额都吻合。

结合小李与小红在婚姻关系期间的经济能力,可认定他们购房、购车位及经营资金来源并非自有资金,确从其他渠道取得资金。

另外,这些借款都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用于购房、购车位及经营摊位所需,系家庭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所需,且购房、购车位的利益及经营所得均为夫妻共享,那么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小李和小红共同偿还。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全部支持老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这边这102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边的离婚官司中也将此考虑到财产分割里面去了。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各自承担一半。在借贷官司之后,离婚官司也判了。

法官说,在法律意义上,子女一旦成年,父母已尽抚养义务,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是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并非父母应负担的法律义务。没有明确约定是借款并不代表为无偿赠与,如果是赠与性质必须父母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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