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上午10点30分,在北京市顺义区945公交车上,一名女子先是拿起后车门的灭火器,想要喷射,失败以后,把灭火器扔在了地上,随后,又冲往前车想要抢司机方向盘,还高喊“要死一起死”,被随车保安拦住。目前,女子已被顺义警方带走,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抢方向盘”式乱象频发 “和稀泥”执法推波助澜
“插队霸座家常事,摔倒讹人司空见,赖账不还真本事,胡搅蛮缠好处多。”11月14日,人民大学国发院公共政策研讨会以重庆万州公交车悲惨事件等为切入点,解析背后的执法以及法治困境。
诸如此类乱象,分布领域广,持续时间长,且越来越频繁,有人称之为道德滑坡,归咎于社会失序。人大国发院教授刘瑞明表示,每个人做出决策往往都是精心计算“成本收益”的结果,既然成了大家的普遍选择,一定是制度为其提供了生存土壤。
经济社会大转型,新的治理结构仍有待完善无疑是各种乱象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不过,在刘瑞明看来,法律过于滞后,尤其是执法存在大量“和稀泥”,更是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类似万州事件之前其实并不鲜见,我们不仅没有从这些事件里吸取一点教训,反而变本加厉。”刘瑞明列举的典型案例,一位老人怒拽司机致9车相撞,有关部门也只是对老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如果抢了方向盘,最多只是警告,或者只是缓刑,制度根本没有为制止犯罪提供动力。”
在11月9日最高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的“案例大讲坛”上,重庆万州法院法官介绍,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万州法院审判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例共9件,其中与公交车相关的有7件,占比77%。这7件案件中涉案7人,其中男性6人,女性1人,年龄大多在40—50岁。7件案件均做了有罪判决,绝大多数适用缓刑。
上述法官还介绍,基层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定罪量刑标准存在困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点刑是三年,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明确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喻海松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半以上判了缓刑,说明法官在裁判时心中是有顾虑的。
同样是在上述讲坛,最高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就提出,在此类案件中,只依靠现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对乘客定罪量刑,难以做到罪与刑相适应。为此,他建议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其中,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另外,对于擅离职守的司机,其行为可纳入危险驾驶罪。
刘瑞明认为,法律层面的规则设置不合理,比如无法可依、立法偏颇等,以及执法层面的乱作为或不作为等,都是“和稀泥”的具体表现。在他看来,“酒驾入刑”就是一个值得借鉴的经验,酒驾风气逐渐扭转。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入刑。
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吴鹏表示,当前执法普遍存在“乱”与“软”。而从立法层面看,“很多立法力求与欧美结合,到处抄,甚至有些条款比欧美还严格,但是违法现象却很普遍。”
“普遍违法”甚至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吴鹏说,这就很容易出现选择性执法。在吴鹏看来,治理“和稀泥”式执法,说到底还是要靠法治。比如,要有良法,“没有经过民主科学的程序,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没有专家的论证以及公众充分讨论,立法难以体现社会需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涛则认为,强化民主建设是改善执法不严的重要手段,比如,增加公民对政府的监督话语权,让政府投入更多力量处理所谓的“小事”。
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财新网